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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周易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周易文化研究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本會宗旨在於弘揚周易之思想文化,精研經典深湛奧妙之義理內 涵,並轉化為切實有用的人生智慧,以期貞定社會人心,激發群體創意,共同塑造一 個有良知、有善行、有生機的人文社會。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政府管轄為組織區域。 定,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。其財務收支並應公開徵信。 三、啟發企業組織運用周易之決策思維方式,以增進經營管理績效。
第二章 會員
會費後,為正式會員。
為永久會員。
會員。 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權。 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其選舉辨法由理事會擬訂,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第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 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 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本屆理事會 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侯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。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外代表本會,並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會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,應指定務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 選之。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 召開本屆第一 次理事會之日起算。 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 同。
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: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之一以上請求,或
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。 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 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二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 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
過,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|